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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措施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

 【发布日期:2021-10-27】 【字号: 】  【关闭此页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天津市出台《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推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落实落地,进一步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监督责任,完善监督体系,提高对“关键少数”监督质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天津注重把近年来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充分运用体现到《措施》中,确保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落地见效。”天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在文件起草中,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市纪委关于加强对市管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监督的办法(试行)》《天津市各区党委、政府党组和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办法》等十余个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和近几年落实这些规定的具体做法,融入到《措施》每项工作任务之中,力求达到中央顶层设计与本地做法经验的有机统一、协同贯通。

  《措施》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各个部分。《措施》明确提出7项举措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加强对“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监督,加强对“一把手”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紧盯“一把手”发现问题,健全完善述责述廉制度,落实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

  《措施》对“一把手”的监督举措明确了量化要求。比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要听取1次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各区、各市级部门“一把手”同下级“一把手”谈话比例每年不低于30%。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每年至少列席1次下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通过监督检查、考核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一把手”执行党委(党组)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等方面情况。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与下级“一把手”开展1次谈心谈话,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被谈话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一把手”报告。

  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措施》明确提出8项举措:强化“一把手”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健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制度,健全完善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情况报告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的情况,上级不能天天看到,下级也不能天天看到,同级之间是最熟悉的,发现问题相互提个醒、扯个袖,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措施》明确提出,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充分发扬斗争精神,坚决破除“好人主义”,经常与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的缺点错误敢于指出、帮助改进。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现其他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措施》明确提出,要推进对下级领导班子监督工作规范化、加强对民主生活会制度的监督指导、严把选人用人关、加强信访举报情况研判处置、规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做实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问题整改常态化。

  此外,《措施》对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等提出了工作要求。《措施》明确把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天津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