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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法典精神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

 【发布日期:2020-09-23】 【字号: 】  【关闭此页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核心要义,主动适应实施民法典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维护人民权益,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运用民法典同履行职责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执纪执法能力,在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问责追责等工作中善于贯彻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是新时代保护人民合法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立法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民法典所彰显出的人文关怀精神对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进一步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严肃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重大突发事故事件失职失责和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正风肃纪反腐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检监察权,坚决防范侵犯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在处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监察法、刑法与民法典等贯通执行。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保护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合法民事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要达到通过执纪执法惩治腐败同充分保障合法民事权利的平衡,就需要进一步强化谦抑的执纪执法理念,不得违背民法典精神随意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和决定。在处置线索时,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坚决纠正“对问题线索都采取拟立案或初核的方式才是严惩腐败”的错误认识,严格把握初核和立案的条件与标准,防止小题大做。对于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精准运用谈话、函询等方式,不宜随意启动初核。对于需要启动初核的,要严格把握条件标准,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审查调查行为,防止随意降低初核门槛导致初核泛化和审查调查措施运用随意化的情况发生。在进行问责处置时,要准确区分违纪、违法与犯罪等不同性质的行为,在不当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时,应采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予以处理,严格、审慎地把握职务犯罪的入罪标准。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区分轻微不当行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综合考量主观态度和悔过表现,根据不同情形精准运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政策。(陈代勇 作者系贵州医科大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贵州省监委驻贵州医科大学监察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