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宝兴县纪委 宝兴县监察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说纪 >> 正文

汤建中违纪违法案件剖析:知法犯法铤而走险

 【发布日期:2014-09-22】 【字号: 】  【关闭此页

  2013年11月底,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公证处原主任汤建中因挪用、贪污公款,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汤建中,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基层干部,在短短的6年多时间里,挪用公款132.6万元,侵吞公款220536.4元。他是知法懂法的行家里手,依仗对“规则”的熟知罔顾法纪、玩弄法律,最终玩火自焚、悔不当初。

  收入日益增长,他心里却仍不平衡

  汤建中是一名术业有专攻的法律专业人才。1988年,他进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工作。由于专业过硬、踏实可靠,他没几年便被提拔为司法局公证处主任。公证处的财务、人事、业务拓展等事项都由他一人说了算。

  2002年,路桥区公证处由行政机关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改制之初,公证处的工资水平并不高。对此,汤建中颇下功夫,努力拓展业务,该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事业蒸蒸日上,职工工资收入也水涨船高。

  然而,汤建中依然觉得不满足。

  “业务的增长与收入的上升还是不成比例。和其他地方公证处主任的收入相比,自己的收入还是略显寒酸。”案发后,汤建中这样分析当初将要滑向深渊的犯罪心理。欲望的膨胀让汤建中的意志开始松动。

  凭着对业务的熟知,汤建中暗暗寻找着能带给他可乘之机的业务漏洞。

  当时,公证处有3个账户,一个是基本账户,主要用来缴税、发放工资;一个是一般账户,主要用来收取业务费;还有一个是提存账户,专门用于提存业务。前两个是需要入账审计的基本账户,而提存账户则不需要入账。

  汤建中等来了机会。2006年5月,公证处办理了一项公证费为6.6万元的业务。思索良久,他迈出了危险的第一步。

  汤建中让当事人把本应汇到公证处基本账户的公证费汇入提存账户,开具发票时,他将发票联的金额写成真实金额,但记账联和存根联则写成当时在办的另一项小额公证业务。随后,身为主任的汤建中,利用职权向出纳借出了支票、公章和印鉴。自己操作、不用入账、没有银行对账凭证,汤建中轻而易举地将提存账户中的资金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整个过程中,公证处财务人员完全不知晓曾经有一笔6.6万元的公证费进出过公证处的账户。汤建中办得非常“专业”。

  此后,汤建中变得越发大胆。以同样方式,汤建中分别于2007年1月和2007年4月,非法占有公证处公证费5.9万元和9.32万元。

  汤建中对“大钱”能贪就贪,对“小钱”也没放过。2012年5月,公证处注销提存账户,账户里的2636.4元存款利息,汤建中毫不客气地将其收入私囊。

  炒股越陷越深,变卖房产“补窟窿”

  提存业务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业务。

  汤建中对提存业务相当了解,他知道提存款一般最少有3、4个月的领取周期,只要在当事人提款时将钱还上,挪用该款项一事便能瞒天过海,神鬼不知。2007年,股市大盘持续上涨,形势比较好,思想“活泛”的汤建中又动起了脑筋,他想将公证处的提存款“借”出炒股获利。

  2007年7月,汤建中挪用公证处的提存款77.6万元用于炒权证。谁知这笔钱投入权证市场后,行情急转直下,他的发财梦很快破灭。眼看着当事人提存款领取期限将近,汤建中着急了,他顾不得考虑后果,急忙将公证处基本账户里的20万元“借”出补仓,想要挽回经济损失。然而,无情的股市非但没有让他“咸鱼翻身”,反而让他陷入更深的漩涡。股票一再被套,他投入越多,就亏得越多。此时,提存业务的当事人催要提存款。无奈之下,汤建中又从出纳处拿来支票、公章和印鉴,把基本账户中的77.6万元转给了当事人。事情暂时被他遮掩过去。

  为了掩人耳目,每到月底,汤建中自己到银行打印公证处基本账户的对账单,在办公室按照银行对账单格式重新编造后再交给财务人员入账。可纸终究包不住火,“窟窿”越来越大,汤建中坐卧不安。2008年7月,汤建中干脆变卖了家中房产,才将挪用的“窟窿”补上。

  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就这样打水漂了,汤建中一万个不甘心。他暗暗下定决心,下次入市一定要找准机会,无论如何也要把亏的钱再赚回来。

  2009年4月,汤建中故技重施,挪用提存款35万元,其中2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11万元用于其他个人开支。

  纸包不住火,他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2013年7月,路桥区审计局在对路桥区公证处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公证处2012年7月之前对提存款收支从未进行入账式有效管理。同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公证处的银行印鉴及支票全部由汤建中一人管理,严重违反了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于是,审计局多次找公证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汤建中知道事情就要暴露了。一开始他还心存侥幸,以为账目繁多,自己贪污、挪用的事未必能被发现,可几次谈话下来,他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了。

  汤建中鼓起勇气向妻子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要不去自首吧,还能请求宽大处理。”得知实情的妻子哭红了眼睛。

  在几番心理挣扎后,2013年8月12日,汤建中最终选择了向路桥区纪委自首。随后,他被区纪委移送至司法机关。

  2013年底,路桥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汤建中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汤建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3次挪用公款共计132.6万元,4次侵吞公共财物共计220536.4元。最终,路桥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汤建中后悔了。“儿子正面临高考,无法在他人生最重要的时刻陪伴他,我十分愧疚。”想到家人,汤建中心里一阵酸楚。在看守所,汤建中认真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特别对给公证处的公信力及形象造成严重破坏一事,表达了深深的悔意。

  然而,人生没有彩排,一切为时已晚。(翟思德 谢一岚 许静红)

  短评:知法更当畏权

  汤建中从事法律工作15年,他谙熟法律,却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贪污公款。尽管汤建中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但他还是凭着业务规则的“精通”铤而走险,屡试不爽。一个懂法知法者的犯法行为,带给我们深深的警示。

  自律不严、贪欲泛滥、知法犯法,是其犯罪的主观成因。汤建中认为公证处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小事情又是自己说了算,从中拿点钱没关系;觉得自己身处领导岗位,无人监管,心存侥幸,觉得不可能有人能查到他;过度沉迷炒股打开了其贪欲的闸门,赌徒心态使他将法律抛至脑后,最终滑向深渊。

  一把手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财务管理松散混乱,是其犯罪的客观成因。作为司法局下属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司法局只是名义上对公证处进行管理。而在公证处内部,除2名正式员工外,其余职工全是临时聘用的合同工,面对权力相对集中的一把手,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监督的真空造成汤建中大权独揽、无人过问。表面上看,公证处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但当身为主任的汤建中要求将支票、公章和印鉴交给他时,出纳却只能按其要求听命。一把手权力“真空”,加上松散混乱的账务管理,为汤建中挪用公款、贪污提供了可乘之机。

  事实再次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加强管人用人的机制和制度建设,改变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将权力运用、公平正义建立在对“人”自觉性的信任之上的做法至关重要。对此,党委机关要会“引导”,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惩戒”,组织部门要善于“激励”,同心协力加强基层建设,确保党员干部能干事、不出事。(小编)

  此案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